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现甲方决定提供 楼 号档口与乙方 使用,双方达成如下联营协议:
一、联营时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每月联营使用费是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二、签约日乙方向甲方付 个月联营费的保证金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和第一个月的联营费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因乙方付的 个月保证金是在合约期最后 个月扣除,故此乙方需向甲方另付消防器材及锁匙等物品押金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待使用期满后,档内设施完好无缺后再由甲方将这锁匙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三、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每月缴交联营费时间以每月 日为准,逾期三天则视乙方违约或自动放弃使用权,逾期后乙方应自觉清走档内的一切杂物并将档口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可随时收回该档并将档内的物品当废物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赔偿财物的损失,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每月联营费为该合约期内的平均价,旺季不增,淡季不减,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减少联营费及提前或延期缴交联营费,否则,提出异议的一方视为单方违约。
五、使用期内,甲方负责该档内的有关费用,但乙方需要加装的设备(如射灯、电话、水机等)及其日后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则由乙方自己负责。同时,乙方在经营期内的债权债务由自己负责,自负盈亏,并不得违法经营或销售冒牌产品,若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则由乙方单方面,与甲方无关。另外,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营业,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档口,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使用期间,双方不得单方违反协议,如乙方中途退场,甲方对乙方所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如中途收回档口,要无息退还双倍保证金。乙方在使用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给他人经营,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档口,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使用期间,甲方中途有权转让档口,乙方无权干涉,但本协议书继续有效,直至本协议使用期满止。
八、使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因商场改建或政府行业令本档不能继续使用(须以商场或政府通告为准),应以截止使用日期计算联营费给甲方,而甲方只能无息退还所收的保证金给乙方,不作另外赔偿。
九、乙方在使用期间,要保护档口的原有设施(如墙纸、墙壁挂架杆、灯具、消防器器材、电话机、台椅、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等),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或按价赔偿。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无异议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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