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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展销场地出租合同

2020-07-1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服装展销场地出租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租金、期限、用途

  1、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约定的商业场地,从事 经营活动。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用途及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

  2、 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结束,双方租赁关系及本合同即终止。

  3、 该场地租赁费标准为 万元/年。分别为固定商业场地租金为 万元;旅客流量计价浮动租金为 万元。

  4、旅客单人次价格为 元/人次,

  5、租赁场地的调整:甲方出于对候机楼规划改造及商业开发布局的需要,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可对租赁场地的面积、位置进行调整。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即终止,双方合同关系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如租赁场地地理位置及面积发生变化,乙方认为变动的租赁场地的租赁条件已改变,且与甲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第二:如场地变动或改造后,不能安排现有经营项目场地的(租金、管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日期结算)。

  第二条 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进行与合同约定项目无关的其它经营服务活动,在对甲方所规定的项目或服务项目界定较难明确时,由甲方进行判定。

  2、乙方在租赁场地进行的经营项目以本合同规定的为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执照的经营项目,乙方应在获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乙方未遵守本合同规定,进行与合同约定项目无关的其它经营服务活动,应立即恢复到所约定的经营范围,乙方未能自该事实发生后3天内恢复的,甲方可按违约终止处理,即宣告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规定赔偿、补偿亦不影响违约金的效力,终止后乙方还应支付一笔一个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予甲方。

  第三条 其他费用

  一、综合管理费

  1、综合管理费是指因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洗手间、专用通道、电梯等公共设施及提供保洁、垃圾处理、室内外绿化、保安等基本服务,而应由乙方支付甲方的一项基本费用。

  2、综合管理费标准

  2.1综合管理费按租金总额的3%标准收取。即: 元/年; 元/月。

  2.2提前终止租赁时应交综合管理费等于该年平均日综合管理费乘以实际租赁天数。

  二、水电费

  水电的安装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到机场集团候机楼管理部物业中心缴纳。

  第四条 结算

  乙方应于每月6-10日(节假日顺延)将当月租金、综合管理费 元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未能如期交缴的,为逾期交缴行为。()乙方除应缴纳未付金额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支付未付租金、综合管理费之和3%的违约金于甲方。如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甲方可收回场地,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甲方缴纳相当于第一合同年度三个月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共计 元的租赁保证金,乙方未能如期全额缴清租赁保证金,不得进行营业。

  2、租赁保证金的用途: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用作违约金使用。

  3、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租赁场地需修复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修复租赁场地或弥补损失;如乙方所缴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缴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扣除租赁保证金通知后十五日内补充扣除额,以维持租赁期间租赁保证金的完整性。超出三十天不补足者,甲方可在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后,立即终止租赁。

  4、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时,三个月租赁保证金中的两个月保证金可用作商家拖欠款项处理,所剩一个月的租赁保证金为乙方没有正常履行完成合同的违约金。

  5、租赁期满后,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金额后,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合同期内租金递增或递减

  1、在合同期限内,固定商业场地租金价格不发生变化,按照招标时的报价执行至合同期结束。以旅客流量计价的浮动租金部分,从合同履行之日满三个月后与上一年度同期的进出港旅客流量进行对比,计算缴纳租金增减额度。上一季度的递增或递减租金部分将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补交或给于减免完毕。自第二年度起旅客流量计价的浮动租金缴纳时,按照上一合同年度增减后的租金额缴纳缴纳月租金,合同期内旅客流量计价的租金以此类推。第一个合同年度的旅客流量计价浮动租金按照招标时的报价执行。

  2、旅客进出港流量数据以机场集团规划发展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广告

  1、未经批准乙方无权在租赁场地内开展与本身经营项目无关的广告活动。

  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乙方所租赁的场地内发布广告。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

  1、经营管理

  1.1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场所。

  1.2 乙方在正式营业前,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1.3 乙方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贷款。自行缴纳税务、工商部门的各项税款、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1.4 乙方绝不发生对旅客有误导或欺诈的行为。如乙方因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价格等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甲方亦有权对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擅自将所租用的场所转租给他人经营或与其它公司合营。

  1.6 乙方必须面向旅客提供高、中、低档次的商品或食品。

  1.7 承担因其工作人员故意、疏忽、过失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

  1.8 由于因乙方经营管理的原因被旅客投诉,同意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1.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照明设备。

  2、工作人员

  2.1 乙方工作人员上岗时统一着装。

  2.2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2.3 乙方在其营业处指定一名经理或负责人。负责所租赁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之责任。

  2.4 工作人员在进行宣传时,禁止发放其他公司的宣传品。不出现大声吆喝、强拉硬拽、欺诈旅客的现象,不与其他商家发生相互诋毁及争执现象以及其他不文明的经营行为。

  3、 空防管理

  3.1 乙方自觉遵守机场各项空防管理规定。

  3.2 乙方确保所聘用工作人员不在候机楼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危禁品。

  3.3 乙方绝不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隔离区域进行经营业务的宣传或让其他公司为其代发资料。

  3.4乙方工作人员不利用便利条件替他人携带行李或物品进出隔离区;不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租赁场地的维护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租赁场地及有关设施的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不擅自对候机楼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移动,不擅自牵拉电线,布置插座;不擅自增加设备的用电负荷,否则乙方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承诺

  1、不干扰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有义务维护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洗手间、公共通道、共用电梯等公共设施,并提供保洁、垃圾处理、设施维护等基本服务。

  第十条 免责

  以下情况,甲方可免予承担责任:

  1、修复和维护设备或由火灾、水灾、骚乱等其他超出甲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带来的损失、损毁。

  2、任何因消防系统故障或机场的其他任何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伤亡等。

  3、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终止租赁

  1、提前终止

  1.1 通知终止

  1.1.1非违约终止之原因,乙方可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终止租赁申请,在确认乙方无任何欠款、重大违约责任及遗留问题后,由甲方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另附带附加条件,因考虑到所出租场地的停业会影响机场整体形象,所以要求乙方继续营业(继续营业期间租金正常缴纳),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将用作提前终止的违约金予以全额扣除。

  1.1.2乙方提出申请至甲方通知终止租赁期间,乙方仍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甲方确认乙方有欠款、重大违约责任、遗留问题、旅客有效投诉者,而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又不解决或补交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将其列为甲方商业永不受欢迎的公司。

  1.2 违约终止

  1.2.1 根据本合同租金、综合管理费或其它应付费用或其中一部分在应付日后2个月后仍未支付,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租赁。

  1.2.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和承诺的,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租赁,并扣除乙方全额的租赁保证金。

  1.2.3 乙方或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终止租赁。

  1.3 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议一致,可在任何时候终止租赁。

  1.4 其他终止

  下列情况,甲方可在下述事实发生后,不必发出通知立即终止租赁

  1.4.1 乙方破产;

  1.4.2 乙方无故停业十天以上的;

  1.4.3 乙方不具备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债权人申请执行其经营场地的。

  2、自然终止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自动终止。

  3、终止后果

  3.1 终止租赁,并不影响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亦不影响租赁保证金的效力。

  3.2乙方应在终止租赁后十日内,将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归还于甲方,且必须恢复原状,保持完好性、使用性。如发现非甲方原因而存在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3除自然终止外,其他终止行为的装修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补充条款中由双方议定,或再行签订协议,凡经双方签定的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一:安全、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合同附件二:服务质量承诺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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