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使我更加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意义。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学校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提高安全意识,科学管理,坚决杜绝故意伤害,有效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创建和谐校园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做为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核心是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安全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越来越多,真可谓是防不胜防。虽说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我们学校要尽一切可能,想一切办法,用一切力量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程度降到最低。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只要按照一定的思路,注意章法,处理起来就较为顺利,且能收到“坏事变好事”的效果。就上述事故的处理来说,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报告。要重视对双方学生家长的第一次通报和他们的第一次会面,因为这是处理好事故的基础。
2、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给人留下不负责任或偏向某方的印象。
3、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情况,以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要成立专门事故处理小组,并派专人负责接待,这样既能保证处理口径前后一致,又不至过多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
4、体谅双方,同情受害方。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情绪失控时,也要冷静克制,从心理和情感上让双方接受。
5、必要时可借助双方亲友的作用,走曲线解决问题的道路。
6、不怕上法庭,不受要挟。这将是今后学校经常要面对的现实,校方应主动寻求司法途径,相信司法公正。
7、战略上不怕上法庭,战术上要重视上法庭。要做好上庭的各种准备,包括法律知识、事故事实、物证的准备,以用法律和事实维护学校权益。
8、要利用案例,及时在学校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要经常在教工和学生会议上通报事故处理过程,统一大家的思想,让大家学会今后遇到相似问题时的最佳处理办法,做好预防工作。
9、对受害方要给予尽可能的安慰,但学校若无过错,则决不能赔偿(在本案中,学校只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了受害方一定慰问)。
10、“晴天备伞”。要为学生上好“校园伤害险”和“学生平安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出险后的处理难度。
其次,分析、解决此类纠纷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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