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设备提供方)
乙方(设备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租赁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设备:256-排 Brilliance iCT 机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Bl-256 数量:壹台
约定价值:RMB整(¥元) 备注: 合计;
一.双方合作租借期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两年。甲方提供以上医疗设备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内,甲方负责进行设备使用培训及保修服务。乙方从甲方采购检验用耗材金额,月平均采购金额不得少于¥元;
二.设备属专机专用性质,所用耗材只能由甲方负责给乙方供货,乙方不能从第三方采购耗材,如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三.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接受设备,并 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本合作期内,乙方另支付给甲方的设备维护保养费不得低于元/月且必须按时支付,如达不到本条规定,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设备,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乙方支付设备维护保养费给甲方的时间为每批耗材采购后,中心正常付款期限内含在耗材款项里一并付给甲方每月款项。乙方按以上条款,两年内从甲方采购耗材累计金额达万人民币,则到两年合作期限甲方将设备无偿赠送给乙方,设备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须配备专门的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并对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不对乙方经营活动中的误诊等造成的设备损坏负责,乙方负责对设备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乙方必须按仪器约定价值进行赔偿。
双方同意本协议管辖法院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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