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
甲方应乙方需求,同意将 牌货运车辆(主车车牌号为 挂车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赁费用和缴纳期限:
1、年租赁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每年分十期支付,每期交纳 元,于每月25日交下一期租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车辆押金 元。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车辆交回,经检验符合车辆技术规定的,押金方可予以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作相应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车辆年检和运营手续年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控。
6、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停放的场地和人员住宿的地方,每车收300元/月。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足额以现金方式缴纳首期租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车辆修理费、维护费和其他费用。
5、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6、乙方必须承担由于乙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7、协助甲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保险条款
1、甲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包括第三者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额每座20万元)、车辆盗抢险、自燃险、货物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2、乙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
3、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4、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纳租金的 %承担违约金。
3、乙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需交付日租金 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随车物品如有损失照价赔偿。
十、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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