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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案例报告doc

2024-07-2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法学专业实习案例报告doc
这短短十天的法律咨询实习,是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实践,充分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也是对自己素养的一个检验.这次实习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等部分案件,因为是在我们镇上实习所以涉及的大多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这次实习让我充分感受到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泊,因为很多需要走法律途径的案件往往是通过私了解决的,而私了其中一方宁愿自己吃亏倒霉也不愿走法律途径也实在让我感到遗憾和惋惜。对这次的实习,我也对其中的一些案件整理成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下面结合自己所学列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 案由:妻子生下孩子不到一年,丈夫却以性格不合想要离婚。镇上一对年轻夫妻因媒人介绍成亲,婚后两人常因为丈夫与其前女友仍保持联系为由经常吵架。在妻子生下一女孩5个月后,丈夫提出与妻子离婚。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涉及婚姻法方面的知识,男方要求离婚,系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之内提出,而《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依法律规定,如果男方现在提出离婚,法

律是不允许的。

案由:李云与许华(均系化名)于1979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男两女。因婚后许华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双方缺少交流.感情冷淡.在2008年,李云发现许华在外边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2年,并育有一女孩.在朋友的劝说下,李云决定与许华离婚。2010年10月李云与许华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4月,李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许华与其它女子同居以迫使自己婚姻家庭生活破裂,使其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要求许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许华却说: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案例分析:这个涉及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许华确实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解体,如果李云能拿到许华在与李云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证明,那么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如果离婚协议中李云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云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杨平和郭建是邻居,平日关系不错,杨平想从事养猪生意,因资金不够,向郭

建借款5万元。当时,杨平留下一张借条,上面没有标明还款日期,她只是口头答应1年内还清借款。两年过去了,杨平至今也没还款.郭建曾几次拿着借条找杨平,他都以没有钱而拒绝还款。郭建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就郭建所述情况看,杨平出具借据,并未写明还款日期,故郭建得随时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实现债权,该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郭建可以上诉到法院,要求杨平偿还债务并承担一定的损失。

案例 林某在弥留之际,叫来2个儿子林乙和林甲,及一个女儿林丙和二个媳妇、6岁的孙子及族老张某7人在场,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15万元和3间房屋由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和孙子共同继承。后林甲不服,认为其5岁的侄儿不应与其同等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理评析:[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只有张某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据此本案应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有第一继承人林甲和林乙和林丙,因此林某的财产应由林甲和林乙,林丙共同继承。 在此次的法律咨询中还有很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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