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教育改进社
依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 相对分 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 观管理、社会参 与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 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 价多元录取机制”的精神,本社在多年专业研究的基础 上提出如下招生工作建议方案,供 各地在改革招生工作中参考。
第一条 招生宗旨:服务不同学生选择适合其天性的高等学校,并促进其天 性获得适 当培养,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使命。
第二条 招生主体: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是学生和学校。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保障学校与学生在平等基础上的双向自主选择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 根据自身的定位、专业优势和教学能力,评估教学规模,确定招生标准, 选择适合本校培 养的学生,培养成专业人材。学生依据自己的潜能和志向,选择 能为其成长承担责任的高 等学校,以有效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目标。 双方在相 互充分了解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和 确认。
第四条政府职责。
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责, 为专业组织的 测试和 高校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服务, 保障高校招生的自主性,维护 高校招生工作公 平公正。
第五条 高级中学职责及其信誉认定。
高级中学有责任对本校学生在学期间的学业情况做客观、 准确、公正、可参 考的真实记录,为高校了解学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情况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 科学的学 业评价参考。高等学校可依据某所高中提供学生学业情况的真实程度对 学校进行信誉等级 的划分,依据信誉等级对该高中所提供的学生学业情况进行不 同程度的采信,高中需要对 自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业组织。
专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评估机构、学业测评机 构和专业 审查与监督机构等。 这种组织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经过认定的专业 测试与调查工具 和规范的测试程序,专业组织以专业、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 依据自己的业绩获得声誉 和社会信任,并由此获得工作机会。
第七条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
1.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依据各校招生工作量确定规模大小,确定工作时间。
2. 团队成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 对学生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和所招录 专业要 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通过规范的程序遴选出来。
3. 专业团队做出的录取决定即为代表该校做出的最后决定,并由责任人签 字,非因 查有实据确认为违规的行为不得更改。
4. 高校招生专业团队每两年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一次,并发布结果。 第八条 高校招生资格与学位确定。
高校至少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半年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定, 依据师资和硬 件条件 确定招生专业及各专业的学位数。 并于 4 月 1 日前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 台上发布本校 《招生章程》 ,内容包括本校各专业的学位数、报名条件、认可哪 些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 成绩, 明确高中学业成绩、 专业测试及面试成绩权重以及 相关信息。任何学校、专业不 得超过《招生章程》发布的学位数录取学生。
第九条 考生资格认定。
高校采取甄别措施, 不得接受如下人员申报高校: 各类高校在校学生; 高中 阶段未 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法律而被剥夺与高校录取相关权利的人; 因考试作 假正在处罚期 的考生;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大学就学者。
第十条 考生报名。
1、考生报名分为向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报名和向自己申报志愿的高校 直接提出 志愿申请报名。 测试报名选择目标院校认可的任何一个学业测评机构的 服务点或者网络客户 端报名;学校志愿填报直接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进行。
2、考生根据意向高校要求,报名参加相关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在时 间不冲突 的前提下, 每一个考生可同时申请多家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 专业学业测 评机构将考生的 考试结果提供给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供考生自行查阅或者相关 高校在招生中使用。
3、考生考试需缴报名费及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的物价部门确 定。为减
轻考生负担, 政府可对学业测评机构每次进行的测试定额津贴。 高等学 校的招生经费从 学校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1、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的主要职能是为考生、招生高校、高中学校、专 业测试机 构提供与招生相关的信息储存、共享、交换和提取服务。
2、公共信息平台收录的信息包括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各个学段(主要是高 中段)的 学业成绩、各类高校招生章程、学生志愿信息、专业学业测评机构测试 情况及结果、 高校 录取与学生确认信息。 与招生相关的各信息提供方应在规定的 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地上传到信息平台。
3、每位考生的信息在信息平台上呈现为一份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 主要包括 考生报名信息 (含身份证号、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 成 绩信息、考生参加专业组织考试的诚信记录 (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 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 理结果) 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 体 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 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 应部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专业组织测试与学校的评定。
1 、高校对所招学生进行判断的依据包括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结果和本 校专业团队 的评定两个互补的部份。
2、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对报考高校的学生施行测试。在考 生和高等 院校需要的情况下, 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以在一年中进行多次测试, 选 取那次成绩为录 取依据, 学生可提出意见, 高校也有选择某次成绩或者将多次成绩 综合考虑的权力。
3、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对学生进行测试的结果可以作为高校录取 学生的参 考,但不是惟一依据。 招生院校可自主决定选用哪家学业测评机构的测 试结果,自主决定 测试结果在选录考生中的权重, 自主决定是否参考、 采信某一 中学学业水平测试结果以 及采用时它的权重, 自主决定是否对考生进行面试或者其 他方式的测试, 自主决定面试由 高校单独自行或者联合进行, 各类测试成绩权重由 高校决定, 并将相应的规则、 标准在招 生简章中加以明确。 各高校应尽可能全面 考核,选录适合本校且本校可以担当培养责任的 学生。
4、各高等院校应依据学生的学习条件对考生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量评价, 通过测算 算出不同地区的分数等值线, 并公开相应的程序。 确保教育相对落后地 区的考生的公平
升学机会和权利。
5、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依据高校招生的实际情况对特定考生人群进行综合 能力以外 的专项测试。 高校依据自己的招生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参考学生的专 项测试结果,并在 招生章程中加以明确。
6、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既要体现高校的选择意图,又应依据全日制中 学课程标 准, 并尽可能兼顾知识测验和能力测试。 测试可以分科进行, 也可进行 综合测试, 各高 等院校使用时各取所需。 专业测评机构的综合能力测试结果两年 内有效。
7、各地未有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前,由各地考试院暂行考试职责。各地政府 及教育行 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合格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与确认机制。
1、高校招生完整的录取程序应包括学生填报高校志愿、学校依据志愿和考 生的相关 信息确定预录取(可多所学校预录同一考生) ,考生(可能在多所预录 学校中)选取自己 理想的一个预录学校和专业予以确认, 然后学校依据学生的确 认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上述过程在高校招生信息平台上进行, 学生一经确认就 读高校, 即标志着考生与高校达 成双向选择的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确认录取的 考生不得无故不到校报名就读, 发生此 类情况在招生平台上作为诚信纪录记入该 学生的诚信档案。
2、现有高职、专科和三本院校可直接依据报名学生高中阶段学校提供的学 业水平测 试成绩,或者对学生进行与本校专业设置相关的基本技能测试的成绩确定 是否预录取。 确定 预录取的学生经学生确认后即可发录取通知, 再也不需要经过其 他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统一 考试。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招生工作组织流程
时间
考生
相关机构
高校
监督审查
O. O.
4.1 日前
评估招生专业及学位数
专业评估机构
发布〈〈招生章程》
教育行政部门
5.10-5.20
申请高职、专科和
三本类院校
咼中学校
确认就读高校
获取申请人高中学业成
绩、 高职(专科)、三本类院
校预录取
录取通知
5.21-5.25
5.26-5.30
5.10-5.30
申请综合能力测评
A
学业测评机构
法律部门
6.7-6.8
首次综合能力测评考试
6.25-6.30
^8■—
填报一、二本院校志愿
7.1-7.10
申请人资格审查
获取综合能力测评成绩
专业审查机构
获取高中学业成绩
高中学校
组织面试
录取通知 高校预录取
+ 1
7.11-7.20
确认就读高校 确认就读咼校
7.21-7.25
补申请咼职(专科)、三本
类院校
高职(专科)、三本类院校 \"
预录取
媒体、公众 和考生等
7.26-7.28
7.29-7.30
确认就读咼校
录取通知
8.1-9.30
信息公开、公示
总结报备
教育行政部门
1、 5 月 10 日到 5 月 20 日,现有高职、专科、三本类院校通过招生平台接受
学生自愿申报,凡自愿进入这种学校学习而再也不进入下阶段测试的学生可上网填 报志愿, 每一个学生可同时申报不同学校的不超过 30 个志愿。高中学校将学生在 高中阶段的学业情 况上传到高校招生公用信息平台。 5 月 21 日至 25 日,相关高 校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 预录取信息; 5 月 26 日至 30 日,学生在网上确认就读 高校,每一个学生只能确认一个就读 志愿,高校依据学生的确认发出录取通知书。
2、不愿填报高职或者三本以下院校志愿的学生,或者未能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被 高职和三 本院校录取的学生, 可向获得认定的学业测评机构报名考试。 各类专业 组织对考生的首次 综合能力测试时间为 6 月 7 日和 8 日。 6 月 25 日前,各专业 测试机构将学生的测试结果 上传到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供考生查询和高校使 用。
3、 6 月 25 至 30 日,现有一本和二本院校同时接受考生网上报名, 考生可填 报不同 高校的 30 个志愿,志愿只分先后次序,不分批次。
4、 7 月 1 日至 7 月 10 日期间,各高校确认学生填报志愿资格,依据考生志 愿、学业 测评机构测试结果及高校确定需要作为依据的因素决定是否预录取。 7 月 11 日前在招生 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预录取结果。 7 月 11 至 20 日,考生在预 录取结果中选择自己最满 意的一个志愿加以确认, 高校依据考生的确认给学生发 录取通知书。
5、 7 月 20 日后尚未被普通高等教育院校(一、二本)录取的考生,可在 7 月 25 日前继续自愿向高职、专科或者三本类院校提出报名志愿,相关院校在 7 月 28 日前确定是否预录取,学生在 7 月 30 日前加以确认,高校依据学生的确认发 放录取通 知书。 7 月 30 日后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抛却。
第十五条 招生截止。
1、 7 月 30 日后,各类院校不能再进行与招生相关的活动,以涵养整个招生 生态。招 生不足的高校宜总结经验, 争取下年改善教学和招生工作以争取更多更 好的生源,而不能 违规强行越界招生。
2、各校在 9 月 30 日前将本校招生基本情况信息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 条 招生过程的监督。
1、专业、自主、公正、透明是高校招生的理想境界,测试和招生全程必须 实施有效 的监督。
2、招生监督的主体包括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媒体、 公众、 考生、家长。各监督主体可依据自己了解的信息对进行测试的学业测评机 构的测试行为或者
招生学校的录取行为中存疑处提出质疑, 再由政府授权第三方专 业机构依据程序进行查 实, 并将核查结果发布。 对查实的违规、 违法行为依情节 轻重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责任人 加以处罚, 属于行政违规的行为, 由行政部门处理, 涉及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承担测试的学业测评机构和招生的高校必须确定各自需公示的信息和公 开的环 节,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并明确哪些相关 环节进行录相录 音,确保可核查。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 信箱、电 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 并公示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
1、考生、学业测评机构工作人员、高校人员在高校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 行为的处 理,在《考试招生法》未颁布前依现行责权关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执 行,在《考试招生法》颁布后依该法由司法部门施行处罚。
2、学校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利益诱导形式获取中学教师介绍报名, 一旦发生, 即可认 定招生工作违规,相关学校及介绍教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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