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外 非机动车 (车位/100M2建筑面二环路以积) 住宅 公共住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0.7 0.35 0.5 0.5 0.5 0.5 2.5 3.0 0.5 1.0 0.35 0.8 0.8 0.8 0.8 2.5 3.0 0.8 1.0 1.5 0.4 3.0 1.5 20 15 1.0 8、机动车停车位按停车面积和停车数量双重控制。 说明:a、含有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商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b、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为不能达标,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
c、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 M2控制 d、一分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不大于25%。
9、明确临规划宽度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0、 60米及以上纯住宅底层必须设置为不小于4米净高的架空层。 11、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应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12、 住宅不地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13、 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由80米降低为40米。
14、 三环路以内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
15、 增加建筑密度计算方式。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不计密度。
16、 农贸市场建筑密度由50%调整为45%,容积率由1-2,调整为0.8-1.6 17、 容积率规划核实许可面积比例由5%调整为3%
18、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增加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进行填报标注,按照增加的总平面图编制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编制。
19、 取消了代征绿地计算容积率的条款。 20、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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