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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机械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2023-09-26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机械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机械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资质证照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告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告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法》第4条 《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2条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操基本要求 作规程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6条、第9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培训时间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3号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生产法》第19条 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25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应急队伍 应急保障 应急物资 应急通信与信息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与保障方案。 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条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条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条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警示标识 生产布局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警示标识 生产布局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20条 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机构和人员 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档案记录 检验报告 保养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机构和人员 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 档案记录 检验报告 保养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行业专用设备要求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设备管理条例》第24条 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检验与维修:(一)机械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按规定运输、搬运、安装、使用、拆卸、检修时,不发生危险和危害。(二)对于重心偏移的设备和大型部件应标志重心位置或吊装位置,保证设备安装的安全。(三)机械加工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区内。(四)机械加工设备的检验与维修,若需要在危险区内进行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危险。(五)机械加工设备需要进入检修的部位应有适合人体测量尺寸要求的开口。 安全装置安全要求:(一)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二)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三)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 8196、GB 8197执行。(四)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机械加工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 2894、GB 2893和GB 6527.2执行。 设备防护要求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3条 现场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 专用机械 GB 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第7条 机械化操作 GB 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第6条 GB 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第8.1条 涂装车间 安全要求:(一)涂装施工场所,禁止吸烟和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燃之物。 (二)涂装车间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先办理动火批准手续,批准后应停止涂装作业。动火前应先将作业场地30米以内的漆垢及各种可燃物质清扫干净,漆桶、漆槽要加盖密封,其空气中有机溶剂蒸汽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1/3,以防动火时引起火灾。 《涂装生产安全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三)喷涂车间必须设置强力通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调漆房、喷漆室以及烘干室,除应设局部通风外,还应随时测定混合气体浓度,以防达到危险极限。如有火灾危险,立即关闭通风设备。 (四)涂装车间除了进行生产直接需要的材料外,不得积存大量易燃及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灾。 (五)涂装车间、调漆房、烘干炉等的门窗应一律向外开启。 电气防火措施:(一)喷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或维修。而且在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停止喷涂作业,并将油漆和稀料等易燃品搬到安全地方,用非燃材料盖严,以免电气火花引起火灾。 (二)涂装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是防爆型的,如通风机应用防爆型电机,风机叶轮应是有色金属,以免黑色金属受碰撞后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涂装生产安全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三)凡是喷漆设备,如喷漆柜、引风机、喷机、输送链等,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各种送电闸刀、配电盘、断路器等,最好安装在室外和安全地点。 ⑷在静电喷漆中,为确保防火安全,电压不得高于8万伏以上,喷枪或喷盘与钢桶距离不得少于250毫米,以免电压过高或喷距太近产生放电,电火引起火灾。 (一)严禁使用有电阻丝外露的电热元件,应用蒸气、热风、远红外电热元件等进行烘干。若采用红外灯烘干时,应将红外线灯固定在壁龛内,外面要加玻璃罩保护。以防漏电,造成火灾。 (二)烘干钢桶时,喷漆室应距离烘干炉稍远一些,不要急于进入烘干炉,以防刚喷好的漆中的大部分溶剂的蒸气散布在烘干炉内,遇高温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涂装生产安全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三)在烘干炉中烘烤钢桶时,必须开动通风机,以使溶剂蒸气不致积聚在炉内而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如果烘干炉无通风设备时,可延长进炉前的炉外晾放时间,使溶剂充分挥发。 (四)较长的自动烘干炉,应在其顶部装设通风管,并在适当位置装设防爆门。以供发生事故时起到泄压作用,也利于及时排除炉内故障。 (五)应控制烘炉温度不得高于该漆中溶剂的自然点,以防引起自燃。 通用机械 车铣刨磨镗 油漆贮存防火措施:(一)油漆和溶剂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里。库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不得与普通物资混存。 (二)贮存库房30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并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标志。 (三)贮存库内必须搭设木架,漆桶放在木架上,保证稳固,严禁漆桶倒《涂装生产安全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垛碰撞,产生火星引起火灾。 (四)油漆进库存放时,要轻搬轻放,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机械堆码可适当高一些,以免倒垛发生事故。 (五)油漆库房门前,不得堆放浸有油漆的棉纱、破布等可燃性物品,以免积压过久产生热度或遇电火、雷火等造成火灾。 消防措施:(一)涂装车间或油漆库房,应装设自动喷火灭火设备,油漆库应装设降温设备,确保安全。 (二)涂漆车间、调漆房、烘干炉、仓库等,必须配置足够量的泡沫、干粉等灭火器、干沙及石棉板等。灭火器应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点。管理人员应懂得防火常识、灭火知识,并能够熟练掌握灭火器。《涂装生产安全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灭火器要经常检查,定期换药。 (三)每个涂装施工人员,应牢记油漆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并具备一定的防火和灭火知识,会熟练使用灭火器和简易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关闭邻近车间的铁门,并把各种设备的电源切断,立即将火扑灭。必要时应先向有关部门报警,配合灭火。 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保险机构:(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规则》(GB/T 16755—1997) 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制动机构: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 自动停车机构: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二)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应自行起动。 规则》(GB/T 16755—1997) (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标志一般应符合GB/T 3167的规定。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 (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 (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 制动器要求:(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 冲、剪、压、钻机械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5 紧停装置要求:(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 (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00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 (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距作业平台2米以上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 脚踏开关要求:(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 (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 (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 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冷冲压安全规程》5.2.3.5(GB13887—2008) 《冷冲压安全规程》5.2.3.5(GB13887—2008)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5.2.(JB8781-1998) 《用电安全导则》 安全防护附件要求:(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 (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25厘米 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麿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8-84) 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 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 砂轮机 其他机械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 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4.25条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一)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绝缘电阻要求:(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 (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 (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 (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3个 (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电焊机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 焊机使用场所要求:(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GB8118-87) (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 夹紧装置要求:(一)装夹砂轮时,卡盘与砂轮接触面应平整、均匀,其间应装有柔性材料垫片,垫片直径大于卡盘直径1-2毫米,厚度为1-2毫米 (二)砂轮无裂纹、破损或受潮 (三)夹装牢靠,无松动,压紧螺母或螺栓无滑扣 防护罩要求:(一)必须具备完好无损的防护罩,使用时严禁拆卸 (二)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防止砂轮破损后飞出 (三)防护罩与砂轮间隙应适当,转动时不相互摩擦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15706.2-1995) 风动工具 气阀、开关要求:(一)开关和进气阀应灵活可靠,能准确控制正反转和停止 (二)关闭后不允许有漏气现象 防松脱装置:(一)各种进风接头、过渡接头均应保持完好,旋合紧密、牢靠 (二)主轴无明显弯曲变形 (三)紧固螺母与主轴的旋合应适中,工作中不允许有松动 (四)风管接头要严密可靠,能承受工作时所必需的压力 (五)定位锁要牢固,防止柄体与缸体自动松开 (六)铆钉枪或将风铲作为铆钉枪使用时,必须有安全钩将铆头与枪身可靠连接,防止铆头飞出 气路:(一)风管应完好,不应有明显磨损、老化、腐蚀等缺陷 (二)橡胶管不应有鼓包或局部漏气 (三)风管应耐压不低于1兆帕,长度不长于12米 旋转部位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 (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 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 (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炊事机械 控制开关要求:(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搅拌、合面机要求:(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 (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 绞肉、绞菜机要求:(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15706.2-1995)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压面机要求:(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 (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运行情况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水处理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其他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 登记及检验标志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运行状态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 登记及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运行情况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特种作业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维保情况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登记及检验标志 电梯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厂区规划 场所环境 厂内环境 厂区道路 主干道占道率 (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四)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 (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 (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5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15公里,并设置限《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速标志 (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10厘米 (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度必须不小于5米 (二)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 (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 (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照明要求 (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应沿道路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米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定 (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三)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在30m(含30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 防雷装置 周围高压线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作业环境 工作空间位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7条 厂房布置(通厂房布置(通风、风、采光及厂采光及厂房具体房具体布置) 布置) 1.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5.3条 2.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 3.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4.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6.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 GB 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安全生产法》第34条 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一)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 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 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 (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10厘米 (一)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 (二)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一)任何堆放在通道标记线内和压住安全通道标记线的物件,都判定为占道 (二)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 (三)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一)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2.5米 (二)悬挂应牢固可靠 (一)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三)占道率应小于5% (一)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宿舍环境 宿舍环境 通道宽度要求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车间作业 路面状况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通道占道率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悬挂物防护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仓库作业 通道要求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库房采光要求 (二)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一)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二)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四)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型电气装置,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一)防火制度、消防设施标志、防火标志齐全 (二)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三)防火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以下仓库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1、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 2、专业性仓库 3、大型物资仓库 4、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 (一)物品包装应牢固,不得有严重破损、残缺、变形、物品变质、分解等现象 (二)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严密,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电气部分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消防设施 报警装置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物品包装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违”行为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消防设施与器材 用电安配电室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违”行为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应急照明 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消防设施与器材 绝缘胶垫铺设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全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于400mm 的挡板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应急照明灯具 20min。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门窗的要求 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 安全用具管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 使用安全标志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6.1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4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1条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3条 金属框架接地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动力、照明 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作好标识。 》第4.1.2条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第4.2.7.2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 配电箱、柜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电气线路敷设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一般环境下布线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GB19517-2004)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 使用要求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电源线、电源插头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定期检查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 电源导线及连接 露天防护措施 使用期限 临时用电 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临时照明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 安全电压等级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 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4.25条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用电安全导则》第4.2条 月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行》第4.5 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1) 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9条 双圈的。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在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者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用电安全导则》第4.18条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 《用电安全导则》第8.2条 《安全电压标准》 安全电压使用 现场使用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安全电压标准》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条 管理。 危险化学品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存放 危险化学品存放 (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 (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 (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 (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放 (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中存放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作业现场不得储存、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废料及时从现场清理 物品堆放整齐、稳固,高度不超过2米,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随时拧紧盖严 易燃易爆用品现场存量最好为1个班的用量 通道保持畅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有限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作业区域应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通风良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易燃、易爆场易燃、易爆场所安所安全用电 全用电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5.2条(GB14444-2006)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3723-1999)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5.3条(GB14444-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第15.5条(GB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第4.4.1.1条(GB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屋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第4.1.3.2条(GB14443-2007) 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 不得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积存 封闭式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必须安装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区域内所有金属部件、构件都应可靠接地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不得从事动火作业,严禁人员吸烟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安全标志 防静电装置 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生产布局 安全标志 防静电装置 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生产布局 设置安全标志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6.1.5条(GB14444-200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安全标志》(GB2894-199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第16条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例》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20条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例》第11条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等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作业负责人对满足条件的密闭空间签署准入证,准入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 用人单位应当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治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治法》第24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7.1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9.1 作业环境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作业环境 通风净化 通风净化 危害源隔离 公告栏 警示标识 作业卫生 作业准入管理 安全卫生防护培训 危害源隔离 公告栏 警示标识 作业卫生 作业准入管理 安全卫生防护培训 密闭空间现场安全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估,以判定符合准入条件;按照测氧、测爆炸、测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持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准入者或监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如果准入者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重新评估,用人单位应接受质疑并重新评估;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间应重新进行评估。 密闭空间作业时,用人单位必须确定并明确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责。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措施,对密闭空间进行充分清洗,以消除或者减少存于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4.1.3 先检测,后作业 先检测,后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1.1;6.2;《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6.1,8.1 危害评估 危害评估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8.1,8.2,8.3,8.4,8.5,8.6 现场监督管理 密闭空间清洗 现场监督管理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4.1.2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6.4 密闭空间清洗 防护设备 防护设备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安全进出设备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GBTZ/T 205-2007,5.4 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须时间及其它因素,选择合适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并保证其在使用期间处于良好状态。 进入密闭空间救援地和应急服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10.3 呼吸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Z/T 205-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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