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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3-06-17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按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改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建设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双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照本细则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

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施工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的施工单位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

(五)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六)勘察现场;?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设有标底的);?

(九)接收投标文件;?

(十)开标;?

(十一)评标;?

(十二)中标;?

(十三)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工程所在地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性质、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的各种评比奖项和业绩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及定标办法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本省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实物量后,向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必须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的同时,将标底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投标报价;?

(五)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写。?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

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定标办法,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按本细则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所提交的备案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否决。?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改正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六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

第六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鄂建[1995]008号)同时废止。省建设厅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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