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高科技手段的出现,市场竞争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而且随着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资本利润率的摊薄,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低越来越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如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纳税义务虽然不可避免,但税收负担,或者说纳税义务的轻重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而降低的。所谓税务筹划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通过事先筹划,对各项应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做好纳税前的一系列前瞻性规划工作,相对降低企业税负。按现行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几乎每个税种都有筹划空间,只是企业之间因行业性质不同,生产经营各有特点,税收筹划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所谓增值税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合法、懂法的前提下,经过比较分析,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增值税纳税方案以达到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 不同促销方式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在销售中大多采取折扣销售或赠送销售的方式,其中赠送销售又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所谓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赠送销售又称实物折扣销售,是指如购货方购货则同时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同一货物或不同货物,以给予购货方优惠。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建议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为佳。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和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①商品7折销售;
②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③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①0.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②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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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③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折扣销售方式更能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但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折扣销售时,折扣额一定要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二是这里的折扣销售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会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计算销售额时不得从中扣减;三是回扣不是折扣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 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税务筹划
(一) 分设企业,变不可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 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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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二) 合并或联合经营
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联合经营,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
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购到一批国外先进的手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进行联营,成立一个专门的手机卖场和维修站,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网络作为投资,而电子公司以该批手机作为投资,该卖场维修站经电信部门的批准正式开始营运,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既销售产品,又为客户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如果单独销售寻呼,手机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则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手机,仅按3%缴纳营业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而且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的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三、 利用外贸出口进行筹划
一般说来,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采用自营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和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哪种形式呢?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看一下。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A 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1+17%)×17%-1500=1406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征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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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通过采用外贸出口这种形式,可以多获得国家税收补贴816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它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增值税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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