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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模版

2024-05-0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明确客户准入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保证准入质量,根据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客户准入是指对首次与本行发生授信业务的公司客户进行筛选和审核,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投放政策要求,并认定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等信息的过程。公司客户准入包括一般客户准入及主动授信客户准入。

第三条 对于在本行没有在办授信业务申请、原有存量授信业务全部结清且授信额度已失效 6 个月以上的,以及已准入 6 个月内未发起授信申请的本行重点监测行业客户,视同新客户进行准入。

第四条 公司客户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准入。对于未取得准入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办理授信业务。授信业务是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保理、结构化融资、信用证、透支、保函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各类低风险业务。

第五条 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分级授权”的原则。 统一规则是指由总行制定统一的公司客户准入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公司客户准入工作。

分级授权是指总行根据对不同客户的管理政策以及各经营单位的管理能力,确定分行客户准入审批权限,总行及分行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准入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成公司客户准入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充分把握客户风险,严防不符合本行各项规定的企业以虚假信息进入本行准入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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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公司客户准入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客户准入的政策、制度及流程;(二)负责对超出分行权限的大中型企业客户准入进行审批;

负责对主动授信客户准入进行审批;

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工作,并对客户准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是全行小微企业客户准入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制定小微企业客户准入的标准及流程; 负责对超出分行权限的小微企业客户准入进行审批;

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客户准入工作,并对小微企业客户准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分行负责辖内公司客户的具体准入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集、录入客户信息,发起准入流程;(二)负责对分行权限内公司客户准入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超出分行权限的客户准入进行审核,并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客户准入设置信贷经营岗、准入初审岗、准入审核岗和准入确认岗。各岗位应按照要求,对客户准入进行具体操作。

信贷经营岗负责收集、录入客户准入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发起准入审批流程。信贷经营岗对客户资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入初审岗负责对信贷经营岗提交的授信客户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是否同意上报。

准入审核岗和准入确认岗负责对上报的客户信息的

准确性及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本行准入标准进行审批。 第四章 公司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客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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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效授权的客户;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客户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财务指标良好。 第十三条 小微型企业客户准入标准:

(一)小微企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

近一无大额被执行记录;(二)小微型企业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为黄色及以上;

小微型企业法人与银行业务合作历史上无不良记录;

小微型企业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逾期(透支)汇总信息显示贷款及贷记卡最长逾期月数分别不超过

3次以上(含);如确属非恶意逾期,准入申报时须专项说明;

本行小微客户分类为“A 类客户”的以及本行微贷批量营销方案项下的客户无需办理准入操作;

符合本行相关的小微企业授信政策。 第十四条 主动授信客户准入标准。

按照《银行主动授信管理办法》(宁银发〔2021〕123 号)要求的主动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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