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对现有危房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准危房面积。严重的危房要立即封闭,停止使用;一般危房要进行维修加固。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修缮、改建中小学危房规划和具体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报我委备案。
二、各地要努力增加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资金。用于修缮、改建危房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其他方面筹措的资金,各地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管理,讲求效益。
三、各地要切实保证校舍修建质量,建立严格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程序。校舍修建的质量关系重大,绝不可忽视。务必坚持质量第一、牢固实用的原则。
凡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危房修建质量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情况,以让人民群众了解、关心和监督。对挪用危房修建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查处。严重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我委。
五、从今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每半年向我委报告一次危房修缮和改建情况(报告内容见附表)。发生的校舍倒塌事故,要及时报告我委。
我委将对各地报告的危房修缮、改建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定期登报公布;对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事故进行通报;对中小学危房修缮和改建工作抓得好、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现在雨季来临,各地要对现有校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消除,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按要求布置工作。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委。
今后凡是有关危房方面的情况统按本通知要求上报。
附件:一、危房修缮和改建情况报表(略)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C 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986年)1.引言1.1为确保住所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危险构件的鉴定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2.2.1基础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界的面积为单位;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地基、基础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它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它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2.4.1柱、墙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跟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3屋架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缝宽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2.5砌体结构件2.5.1墙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 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门窗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房达1/3以上)。
2.5.2柱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曲拱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2.6.1柱2.6.1.1屋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它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超过跨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蛀蚀严重,敲打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其它结构构件2.7.1土墙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危险房屋的鉴定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简称全危房\")和局部危房(简称\"局危房\"):a.全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全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b.局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
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储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b.周围环境的影响;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3.6.1全危房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危房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的处理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附加说明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算。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本标准用及的\"超过××\"、\"大于××\"、或\"达××以上\"等词,其取值均包含标明之本值。
本标准于1986年9月1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委托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重庆、锦州两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起草,李国干、张清邦、王正明、王明淮、崔学诚、杨思溥等同志参加了起草工作。
本标准由南京、上海、西安、重庆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王延琪、左令、金履范、钱弃初、戚正延等同志审改,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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