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本罚款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 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罚款制度,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适用范围
本罚款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 三、罚款原则
1. 罚款应当公正、合理,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2. 罚款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执行,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四、罚款事项与标准
1. 对于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根据违规程度,罚款5000元至50000元。 2.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罚款10000元至100000元。 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罚款20000元至50000元。 4. 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罚款30000元至100000元。
5. 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6.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每人次罚款500元至1000元。 7.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五、罚款程序
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2. 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出具罚款通知单。
3.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附则
1. 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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