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001
日期:2021年8月15日 被罚单位:XXX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违规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相关法规,XXX建筑有限公司在进行建筑工程过程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纸,在XXX项目中将柱子的尺寸从设计图纸的500mm×600mm改为450mm×550mm,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用电设施的验收与报备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3. 在XXX项目进行施工时,未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搭建足够稳固的施工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违规行为已经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实,并被记录在案。根据相关规定,XXX建筑有限公司将被处以以下罚款:
罚款详情:
1. 根据修改施工图纸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失的10%,即10% × 工程投资金额。
2. 根据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用电设施验收与报备手续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的10%,即10% × 预估事故损失金额。
3. 根据未按相关安全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10%,即10% × 预估人员伤亡事故赔偿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总额为XXX元(人民币)。 罚款缴纳要求:
1. 被罚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2. 缴纳罚款后,请将汇款回执发送至监督部门,以确认罚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XXX市建设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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