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曾公亮传》“曾公亮,字明仲”原文及翻译
说明:以下黑色字为原文,红色字为翻译。
曾公亮,字明仲,泉州晋江人。举进士甲科,知会稽县。民田镜湖旁,每患湖溢。公亮立斗门,泄水入曹娥江,民受其利。
曾公亮字明仲,泉州晋江人。推举为进士甲科,任会稽知县。老百姓在镜湖旁种田,每每担心镜湖泛滥。曾公亮设置斗门,将湖水泄入曹娥江,老百姓享受到他的好处。
以端明殿学士知郑州,为政有能声,盗悉窜他境,至夜户不闭。尝有使客亡橐中物,移书诘盗,公亮报:“吾境不藏盗,殆从者之廋耳。”索之,果然。
以端明殿学士任郑州知州,治理政事有才能因而声名在外,盗贼全部逃窜到其他州县,以至于晚上不关闭大门。曾经有过客丢失橐中财物,发布文书诘查盗贼,曾公亮上报“:我所辖境不窝藏盗贼,恐怕是同行的人隐藏起来了吧。”进行搜查,果然如此。
公亮明练文法,更践久,习知朝廷台阁典宪,首相韩琦每咨访焉。仁宗末年,琦请建储,与公亮等共定大议。
曾公亮了解法制法规,加上(在各地任职)实践了很长时间,任职以后,熟悉懂得了朝廷台阁的规章,首相韩琦经常咨询访问他。仁宗末年,韩琦请求设置皇储,与曾公亮等共同商定大计。
密州民田产银,或盗取之,大理当以强。公亮曰:“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物民家有间矣。”固争之,遂下有司议,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
密州民田盛产银子,有的人偷取银子,大理寺把他们当作强盗。曾公亮说:“这是禁物,偷取银子虽然是强盗行为,与从百姓家中盗取财物有区别。”为此事展开争论,于是就下达给有司议论,比照抢劫盗窃财物的法律,盗取银子不判死刑。
契丹纵人渔界河,又数通盐舟,吏不敢禁,皆谓:与之校,且生事。公亮言:“萌芽不禁,后将奈何雄州赵滋勇而有谋,可任也。”使谕以指意,边害讫息。
契丹指使人在界河捕鱼,又多次开通盐船,官吏不敢禁止,都说:和他们较量,将要生事。曾公亮说:“刚开始时不禁止,以后将怎么办呢雄州赵滋勇敢有计谋,能够胜任。”派人告诉赵滋,边境祸害终于平息了。
英宗即位,加中书侍郎兼礼部尚书,寻加户部尚书,帝不豫,辽使至不能见,命公亮宴于馆,使者不肯赴。公亮质之曰:“锡宴不赴,是不虔君命也,人主有疾,而必使亲临,处之安乎”使者即就席。
英宗即位,任中书侍郎兼礼部尚书,不久兼任户部尚书。仁宗身体不适,辽国使者到来不能接见,让曾公亮在馆中设宴,使者不愿赴宴。曾公亮质问使者说:“赐宴不赴,这是对君主的不恭敬。君主有病,却一定要让他亲自设宴,能处之安然吗”使者于是赴宴。
熙宁三年,拜司空兼侍中,河阳三城节度使,明年,起判永兴军。居一岁,还京师,旋以太傅致仕。
熙宁三年,授职司空兼侍中、河阳三城节度使。第二年,判永兴军,任职一年,回到京城,很快就被任命为太傅。
元丰元年卒,年八十,帝临哭,辍朝三日。
元丰元年(1078)去世,终年八十岁。神宗临丧哭泣,停止上朝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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