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0]9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1 【实施日期】2000.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
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工商银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1 / 4
知 》(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助学贷款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为了保障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工商银行组成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教育、银行、财政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吉林省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教育厅设立吉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吉林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省工商银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等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 2 / 4
贷款贴息经费。
第六条 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协助银行催还贷款,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省工商银行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范围为省属普通高校(不含民办普通高校和普通高校中的新制二级学院)、市州所属普通高校、师范学院市州分院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第十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3 / 4
(四)在校期间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和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六)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明,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介绍人(指学校中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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