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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灌注桩部分)

2024-03-26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灌注桩部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说明:3.0。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善的掌握,有利于基础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说明:3。0。2 国家基础建设的发,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说明:3.0.3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说明:3.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说明:3。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桩 基 础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 5.1.2 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序成孔方法 号 桩径允垂直度1-3根、单排桩基条形桩基沿中心许偏差允许偏垂直于中心线方线方向和群桩基(mm) 差(%) 向和群桩基础的础的中间桩 边桩 D≤1000mm ±50 1 泥浆护壁 D>1000m±50 m D≤500mm D〉500mm -20 -20 混凝土护壁 +50 钢套管护壁 +50 〈1 D/6,且不大于10D/4,且不大于150 0 100+0。01H 150+0。01H 70 100 70 150 150 150 150 200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1 <1 3 干成孔灌注桩 4 人工挖孔桩 〈0。5 50 <1 1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说明: 5.1。5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说明: 5。1.6 桩身质量的检验方法很多,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说明: 5.6。1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较其他桩种严格,这是工艺本身要求,再则工程事故也较多,因此,对监测手段要事先落实。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查、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说明: 5。6.2 沉渣厚度应在钢筋笼放入后,混凝土浇注前测定,成孔结束后,放钢筋笼、混凝土导管都会造成土体跌落,增加沉渣厚度,因此,沉渣厚度应是二次清孔后的结果。沉渣厚度的检查目前均用重锤,有些地方用较先进的沉渣仪,这种仪器应预先做标定。人工挖孔桩一般对持力层有要求,而且到孔底察看土性是有条件的.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表5.6。4—1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0 ±10 设计要求 ±20 ±10 检查方法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抽样送检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主控项1 主筋间距 目 2 长度 1 2 3 钢筋材质检验 箍筋间距 直径 表5。6.4-2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单位 见本规范表7。1。4 数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桩中心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钻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进入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试件报告或钻芯取样送检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测大管或钻杆,或用超声波探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井径仪或超声波检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用比重计测,清孔后在距孔底50cm处取样 1 桩位 2 孔深 主控项目 3 桩体质量检验 4 混凝土强度 5 承载力 1 垂直度 2 桩径 3 mm +300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如钻芯取样,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mm 设计要求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见本规范表7.1。4 见本规范表7。1.4 泥浆比重(粘土或砂1.15—1。20 性土中) 0。5-1。0 ≤50 泥浆面标高(高于地一般4 m 下水位) 项目 沉渣厚度:端承桩 mm 5 摩擦桩 mm 6 坍落度:水下 7 钢筋笼安装深度 8 混凝土充盈系数 mm mm 〉1 目测 用沉渣仪或重锤测量 ≤150 160—220 坍落度仪 ±100 用钢尺量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量 +30 9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 说明:5.6。4 灌注桩的钢筋笼有时在现场加工,不是在工厂加工完后运到现场,为此,列出了钢筋笼的质量检验标准。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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