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具体如何办理?
答: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有”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的规定,新的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小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新《工伤保险条
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而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18日,于2004年1月17日完成工伤认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刘小姐构成工伤。故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据此,该单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为刘小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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