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建管处 日常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的平安、畅通,根据《**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方法〔试行〕》及《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相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标准,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特点,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及标准性文件如遇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护工作的根本要求与目标第四条养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根本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四类。由于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程的特殊性,将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日常维修保养、专项工程。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科技水平、养护机械化水平和养护工作效率。
第七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须到达90以上,各分项指标〔PQI、SCI、BCI、TCI〕不得低于85,保持畅、安、舒、美的高速公路行车环境。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要求:〔一〕路基坚实,路肩无病害,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二〕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密实、整洁美观,病害处治及时,无修补不良现象,行车舒适;〔三〕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应保持外观整洁,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平安;〔四〕交通平安设施应保持标准、齐全,如有损毁修复及时;〔五〕机电系统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六〕绿化苗木应保持长势良好,定期进行修剪、整形,加强病虫害防治,无整段缺苗、死苗现象。
第三章 日常巡视与检查第九条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可能影响交通平安的洒落物等,对出现的路况不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及时、合理地安排维修和清理,尽快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高速公路日常巡视与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夜间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交通平安设施、机电系统、绿化等。
第十一条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巡查、夜间巡查、桥隧构造物经常检查。日常巡查每日全线巡查一次,详细记录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沿线交通设施绿化等状况,当日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等。夜间巡查每月全线巡查二次,重点观察标志、标线的反光效果。桥涵经常检查按照《公
路桥修养护标准》执行;隧道经常检查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桥隧构造物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养护科组织实施,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四章 技术状况检测调查与评定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调查与评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各项指标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其中,路面损坏〔PCI〕、路面平整度〔RQI〕检测每年应进行2次,即在每年的春融期过后和年末各进行1次;抗滑性能〔SRI〕检测每年应进行1次;路面车辙〔RDI〕检测及桥梁、涵洞、隧道定期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对于三类以上桥梁应按要求进行重点检查,随时进行平安监测;路基技术状况〔SCI〕和沿线设施技术状况〔TCI〕调查每年应进行4次。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频率为每季度1次,其中1次可与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调查、桥隧构造物定期检查合并进行。由养护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初完成上季度的技术评定,并将评**果于每季度初5日前报养护科。
第十六条应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综合养护管理系统”,进行技术状况综合评定,推广标准养护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检测调查与评**果应作为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年度方案和维修对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小修保养第十七条小修保养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局部的作业。
第十八条经常清扫路面,及时去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路面保洁应实现机械化作业,主线及匝道、收费广场等每日应至少进行1次全程清扫。
第十九条应及时经常地对路面进行保养维修,防止路面坑槽、裂缝等病害的产生和开展,确保路况良好。对路面坑槽等影响行车平安的病害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修复;裂缝要不分季节及时灌缝,并确保施工质量,防止修补不良。
第二十条路肩及路基边坡应保持平顺、坚实,填土密实、稳定,无沉陷、无掏空现象。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良好。对于软基等地质不良路段,如果发生不均匀沉降等病害,应进行连续观测,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应定期对各种交通平安设施进行清洗、检查、维修,保证其清洁、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标志破损应在发现后5日内修复或更换,护栏、隔离栅破损、丧失应在发现后2日内修复或更换。标志立柱、板面每季度应清洗1次;沿线护栏每年至少应清洗2次。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电系统管理中心应通过自检软件每日对所有设备及软件运行状况进行1次巡检,确保通信、收费及监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机电系统设备保洁周期:监控外场设备每季度保洁1次;管道、门架的排水、除锈、刷漆每年应进行1-2次;其他设备每日1次。
第二十四条机电系统常规检查周期:每日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参数、功能进行常规检查1次;每月对机电应用软件功能和外场设备运行状态检查1次。
第二十五条机电系统常规测试周期:每年对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1次,确保到达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绿化管护应及时,做到无明显病害,无缺行断垄。对缺、死苗木应在每年春季进行补植。发现病虫害时及时防治,预防性打药在每年的3月、10月各进行1次。必须依照天气状况和旱情适时进行浇水,以能保证各种植物正常生长为原那么,同时重视休眠期的浇水,即11月上、中旬的封冻水,2月中、下旬至3月上旬的解冻水,浇水后要适时松土除草,利于保墒。及时施肥,基肥一般在深秋和初冬进行,追肥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决定,一般在4至6月底前进行。定期修剪、整形,生长期修剪一般在5至6月份进行,休眠期修剪一般在10至11月份进行。
第二十七条小修保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养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养护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小修保养管理程序:①根据月度养护任务和日常巡查发现的路况病害,养护中心养护管理人员应及时给养护生产〔承包〕单位下发《维修保养通知单》;②养护生产〔承包〕单位按照《维修保养通知单》要求立即安排实施;③养护中心养护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并填写《维修保养日志》;④养护生产〔承包〕单位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填写《维修保养验收单》;⑤养护中心及时组织人员对施工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在《维修保养验收单》签字,作为结算有关养护费用的依据;⑥每月25日养护中心上报《维修保养月报表》。
第六章 方案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养护中心每年10月进行全面路况调查,为养护科提供根底数据,养护科再根据上年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状调查结果,编制汇总下年度日常养护方案及工程预算,经处领导审核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养护中心于每月15日前,以审批通过的年度方案为依据,根据当前路况实际情况及下月工作重点,编制下月养护任务〔包括申报养报工程、工程量、预算〕,上报养护科审核,经处领导批准后实施。突发性、特别紧急的养护任务养护中心应向养护科口头申请〔重大事项须请示处领导〕并得到许可后可先行安排实施,事后补报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养护中心要详细调查养护市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承包范围、质量要求和费用计量支付方式。施工合同须经养护科审核后,上报处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工程计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和养护工程师双方到场,发现不合格工程,检查和验收人员应责令施工队伍返工,并于返工完成后重新验收合格方可计量。养护科每月应对养护工程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养护中心每季度对日常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进行汇总并上报养护科,养护科抽检确认后,进行签认,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章 养护设备及材料管理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养护设备及材料的日常管理,确保养护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养护材料储藏充足,满足高速公路养护需要。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路面清扫,路面灌缝,路面除雪,护栏维修,桥梁巡查及检查设备,尽量
减少人员直接上路作业,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化。购置大型养护设备方案上报市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小宗的、一般养护材料的采购由养护中心提出申请,上报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养护科负责采购。大宗的、重要的养护材料〔50万元以上〕需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购进的养护材料由养护科和养护中心的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第八章 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保畅第三十七条按照省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其它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畅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八条建立雨季防汛和冬季除雪指挥机构,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制度,成立巡查和抢险队伍,做好人员、物资、机械设备的储藏。
第三十九条除雪工作不分昼夜快速进行,尽量缩短影响正常交通的时间。做到雪停后24小时内,保证至少双向四车道积雪去除完毕,根本恢复正常运营条件;雪停后48小时,保证路面范围内〔包括紧急停车带〕积雪去除完毕。
第四十一条高温天气下要及时对沥青混凝土路面进行洒水降温。当天气预报最高温度超过35℃时或当天气预报最低温度超过30℃时,应采用洒水方式降低路面温度。
第九章 平安生产第四十二条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平安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施工平安标志,保障养护人员、设备和行车的平安。
第四十三条养护中心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平安生产的检查和指导,每月进行1次平安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有专人监督,并限期整改。养护科不定期进行平安检查。
第四十四条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遵守各项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日常养护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平安生产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职责,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平安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当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除按标准摆放标志外,还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平安员,负责养护施工平安管理。
第十一章 检查和奖惩第四十九条养护科负责对养护中心进行检查、考核,包括日常保养、小修工程、日常养护管理、效劳保畅等。高速公路工程法人对所辖的高速公路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检查考核具体参照《养护工作考核方法》执行。
第十二章附 那么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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