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浙政函[2017]15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30 【实施日期】201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7〕15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衢政〔2017〕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衢州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衢州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59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90 1 / 2
万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77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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