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郏民小字第1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付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 被告张自强,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岳书堂,男,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岳振北,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张自强、岳书堂、岳振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小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曼曼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7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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