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的种类
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划分为如下5个类别: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是工程变更的主体内容,约占工程变更总量的70%以上。常见的设计变更有:因设计计算错误或图示错误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因设计遗漏或设计深度不够而发出的设计补充通知书,以及应业主、承包商或监理方请求对设计所作的优化调整等。
2、施工方案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措施方案的过程。施工措施方案的变更应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同意后实施,否则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的变更还应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方案变更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如人工挖孔桩桩孔开挖过程中出现地下流砂层或淤泥层,需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方可继续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建筑物主体施工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规格型号材料之间的代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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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件变更
条件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以及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工程无法按预定计划实施。如业主承诺交付的工程后续施工图纸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顿,业主提供的施工临时用电因社会电网紧张而断电导致施工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特大暴雨或山体滑坡导致工程停工。这类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发生的工程变更统称为条件变更。
4、计划变更
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经营需要,调整原定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如小区群体工程施工中,根据销售进展情况,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适当延迟交付,这类变更就是典型的计划变更。
5、新增工程
新增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动用暂定金额,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建设内容。
(二)工程变更的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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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的范围
广义上的工程变更的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并不局限于设计变更所特指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它既包括工程进展中形式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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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四)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五)工程变更的性质及其工程变更工作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应交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与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指令,该指令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做出任何的改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双方则必须执行。实质上,工程变更是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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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土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只要在原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内进行变更,不超出合同规定,变更是允许的,必须或需要变更部分,原合同一般都已讲明。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而事先无法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展现场定夺,若久拖不决,即使是合情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大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单位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
1、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一种情况是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条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这种提出,一般都会涉及费用的增加或引起索赔。合同条件特别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业主提出变更多数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质改变。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看是否合理可行,主要看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若属于新增工程,则不能作为工程变更,只能另外签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为变更。同样也需要提出变更原因、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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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可划分为业主提出变更的范畴。当其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要先报请业主,由业主出面和第三方相协调,以利工程进展。
监理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工程进展的具有情况及环境情况的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也有一些为了弥补设计中不足或修正错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如属业主授权的范围,可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如果有必要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哪方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准,并上报业主批准备案。对工程更审查的原则是: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较之整体工程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由于变更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影响工期。
工程变更的审核和批准应当根据变更项目的性质或者按照涉及增减费用的多少划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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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相应的级别由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受理。从我国现在推行的施工监理制度来讲,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商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打交道。因此,应把好对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核的第一个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班子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由其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变更,可上报业主批准备案。若业主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尽量说服业主采纳合理建议而同意变更。若遇紧急情况,监理方可先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然后尽快通知业主。
对于属于方案性的变更,例如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拟改为桥梁等,一般不由监理工程师审批,而应由业主组织专门小组(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这个小组)进行评价,然后由业主进行审批。
3、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写
一项工程变更设计,从提出到实施,一般要经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多次地单独或共同的考察、协商,特别是为了具体实施、计量支付及交、竣工验收的需要,以及为了建设管理检查、审计的需要,必须编制完备的工程变更文件。一项工程变更应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变更令对于一项工程变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应是严密和公正的。并不是简单地说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当是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拟采用的技术标准;变更的内容和范围;估算工程变更的价格。
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是每项工程变更必须确定其变更项目的费用,包括其单价和根据单价和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对变更价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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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是重要的工程变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每个项目都需填写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目的是便于检查该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
(3)设计图纸。
(4)其它有关文件。
4、工程变更工期和费用的评估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涉及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单位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已有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困难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5、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师清单计价规范》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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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种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师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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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时限: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是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利于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
7、监理工程师认真处理工程变更的重要性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为是无法事前预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着工程的进展现场决定,若久拖不决,即使合理合情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大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的变化,如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的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的隐患,甚至是业主对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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