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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定(2篇)

2022-02-25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定(2篇)
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定

1高处起重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地面或区域性的警戒区,并有专人负责看管。施工时,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安全上下的登高设施以及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保险钩的安全设施。

____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3悬空吊装的第一件或单独的梁体等预制构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4在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特殊情况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加设安全网。

5钢结构吊装,构件应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供临时作业的脚手架等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吊装就位;高空吊装其它大型预制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____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和起重机驾驶室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7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的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通讯联络。

____起重机械的工作地基基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履带式起重机正常作业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基坑、沟渠保持安全距离。

9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作业前,必须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时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于1/1000,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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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必须先收紧稳定器。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进行调整。

____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卸,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保护。

____起吊重物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若遇突发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维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地面。

____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吊。 7埋入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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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依据《通钢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起重吊装的作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设备、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本办法所称起重吊装作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承包、外委、外包工程、检修、改造、拆除施工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在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章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起重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条起重吊装设备、机具(钢丝绳、缆风绳、吊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吊装重量大于等于____吨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____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____%。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隐患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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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第十二条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设备、机具、地锚等受力情况,发现情况应将吊装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六条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第十七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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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垫衬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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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六条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条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八条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三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条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四十一条起重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并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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