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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0-03-25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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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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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汇总,提出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厅审定和发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附件三),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四),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其他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厅质监局。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集中报送厅质监局。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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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各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辖区内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厅;并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提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提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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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监理业务转包的;

4.企业资质申报、复查弄虚作假的;

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

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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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6.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 7.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或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理企业加2分,A级监理企业加1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1分,D级监理企业扣2分。

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A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5%提交,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8%提交,其他等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10%提交。

经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理目标均达到合同要求的,缺陷责任期的保留金也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A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3%,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4%,其他等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5%。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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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在我省有评价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D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无评价项目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AA级和D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二年、A级和C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一年,以后逐年下降(或上升)直至B级。监理企业在省外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将及时对其末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监理办信用评价表和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上报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或省厅,逾期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报或更正。否则,将按“评分细则”规定分值加倍扣分,经举报查实的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当监理企业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及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市交通局(委)也应建立各类监督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省厅监理市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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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中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出现虚假信息的,根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交〔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5.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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