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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分享

2024-04-2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劳动关系案例分享


案例一:工作20天未签合同 无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2015年12月24日,马某到某火锅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马某只工作了20天,即提出辞职。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元。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向马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马某坚持要申请仲裁。 马某能获取赔偿吗?

案例解析:

在此情形下,仲裁委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驳回马某的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只要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马某只在单位工作20天,未满1个月,双方尚处于1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马某无权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二:职工违反公序良俗,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说好下车付36元车费,但是一直没等到。”专车司机吴师傅曾搭载一名年轻女白领回公司,车程不远,开到目的地之后,女孩说下车后用手机付款,谁知道等了又等,直到第二天也没有收到车费。其间,师傅打了好几次女孩叫车时候使用的手机,就是没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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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36元并不算多,又联系不到本人,吴师傅本以为钱收不回来。巧的是第二天,又有人叫了他的车,目的地正是此前那个女孩的公司,于是吴师傅心里越想越气,索性找到公司前台,拿着手机号找这个女白领。前台一开始并不答应凭借一个手机号找人,吴师傅一不做二不休的坚决态度引来了公司的HR经理,司机真的通过手机号找到了那位没付车费的女员工。车费补交后,事情的另一个结果出乎吴师傅的意料,女白领马上被HR开除了。这件事情随后在申城HR圈内热传,还有人在论坛上发帖讲述,引发了不少关注和争论。这个年轻女白领的行为确实不妥,但是公司的处理是否过于严厉?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这家公司如此处理确实存有较大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员工所在岗位对于个人诚信有特别高的要求,而单位规章制度又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话,也未必绝对不可解除女白领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来说,应尽量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一些不讲诚信的人,也应引以为戒。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案例四:哺乳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田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5日开始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双方家长不能帮忙照看孩子,于是田某向公司提出请事假照看孩子,遭到拒绝后,田某递交辞职报告。后田某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田某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单位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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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律虽然规定单位不得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对哺乳期女职工因需看护孩子等个人原因辞职,并未予以禁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田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属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领取经济补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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