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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集大教〔2004〕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系)、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四条 凡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方可授予学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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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五条(一)的限制:
(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二)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
(三)有突出表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四)获得“三好学生”;
(五)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讨论通过后于每年6月中、下旬向校学位办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和原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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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学位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于6月下旬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
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办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十条 本《细则》适应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集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其补充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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