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客观评价体育社团工作。
第二条 体育社团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由xx市体育局(xx市体育总会)具体组织施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协会个人会员数不少于50名或单位会员不少于5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各体育社团组织会员队伍不断发展,每年发展个人会员数不少于5%。
第四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每年工作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将上述材料及时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每年召开协会工
作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少于两次,并逐步形成年会制度(包括年终总结、表彰)。
第五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在重大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组织本协会活动不少于4次(参与人数百人以上),有条件的应做到月月有活动。
第六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符合体育社团组织特点的全市性活动,条件成熟的要承办、协办省级、国家级赛事活动。
第七条 体育社团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与市体育运动学校配合,承担青少年业余训练任务,并组队参加省级和省级以上的比赛。各体育社团组织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本项目培训讲座,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应注重做好宣传工作,每次活动(竞赛)要有声音、有图像。做到活动前计划,活动中有宣传,活动后有总结。各体育社团组织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信息上报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第三章 考核等级划分
第九条 体育社团组织年度考核分值组成为100分,其中
组织建设(20分)、管理(40分)、活动及赞助(40分)。
第十条 体育社团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84—75分以上)、合格(74—60分以上)、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已经失去存续的基本条件,包括没有固定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账户资金基本为零;
(二)一年内协会未组织开展任何活动(包括未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
(三)个人会员数少于50名或单位会员少于5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少于50个;
(四)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章 考核步骤
第十二条 自评。
各体育社团组织每年12月10日前,完整填写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考核表,要求客观、真实,并附相关活动材料和经费赞助证明。无故不填报体育社团组织工作考核表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考核。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在年检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考核表中的自评分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后,将对该体育社团组织考核成绩下调一个等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根据各体育社团组织考核实际得分,评出考核等级,对评定为优秀等级或工作特别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提供。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检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体育社团,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提请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对评价考核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之提出申诉的体育社团组织。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将该项经费全部用于本体育社团组织全民健身活动、业余训练、主办、承办各级各类赛事。
第十九条 实行体育社团组织财务报告制度。每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各体育社团组织将本协会的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向市体育局群体科报送,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专人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报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体育社团组织凡违反上述之规定,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将根据情况对该协会考核成绩下调一个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年度体育社团组织工作考核,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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