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寻衅滋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沿)行罚决字
〔2021〕90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区公(沿)行罚决字〔2021〕90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400 【处罚日期】2021.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江北新区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京市 【处罚对象】张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42:35
江北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新区公(沿)行罚决字〔2021〕907号
被处罚人张xx。
现查明:2021年5月17日14时许,张xx拨打12345电话,无故辱骂12345客服人员,扬言要杀沿江所民警及其家人,并在沿江所民警给你回电话时扬言杀派出所民警。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江北新区分局送达南京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 3
江北新区分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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