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
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综合[2008]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8〕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课题研究的统一安排,为深入了解掌握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从而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相关材料。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确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2个产煤县煤炭行业管理部 1 / 5
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和行业管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
2.辖区煤矿在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装备、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典型经验做法; 3.辖区煤矿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指导煤矿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以及典型经验做法;
5.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推进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方面还有哪些待解决的问题;
6.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和强化行业管理的措施建议。 此外,请按要求填报统计表(附件2、3、5、6)。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确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2个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合署办公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内容包括:
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督促煤矿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以及典型经验做法;
2.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3.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措施和重点工作计划。 此外,请按要求填报统计表(附件4、7)。 三、有关煤矿企业及煤矿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2个省属煤矿企业、10个煤矿(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个、国有地方煤矿2个、乡镇煤矿4个),请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 2 / 5
公司各确定所属2个煤矿,并上报有关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材料。内容包
括:
1.煤矿企业(集团)、煤矿的基本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劳动用工、生产能力核定、安全培训、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有关情况,以及典型经验做法;
3.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此外,请按要求填报统计表(附件8、9)。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材料要包括2个产煤县和2个省属企业、10个煤矿,相关企业及煤矿少于要求数量的按实际数上报;机构分设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材料要包括2个产煤县;中央企业的材料要包括所属2个煤矿),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肖同社
联系电话:(010)64464044(带传真) 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填表说明
2.省(区、市)煤炭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基本情况统计表 4.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基本情况统计表 5.县(市)煤炭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6.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基本情况统计表 3 / 5
7.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基本情况统计表
8.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9.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 附件2、3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填写,附件4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附件5、6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填写,附件7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附件8由煤矿集团公司填写,附件9由煤矿填写;选择性内容请在对应的“□”处打√。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的,分别填附件3、6及附件4、7中煤矿安全执法队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的,附件4、7中仅填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处(科)室编制、人员情况及执法队情况。 2. 附件2、8中如存在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在对应的井工煤矿生产能力、露天煤矿生产能力表格中填写。
3. 井型:大型是指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中型是指生产能力30万吨∕年~120万吨∕年,小型是指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
4.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井)长。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 4 / 5
理、总经理助理、副局长、局长助理、副矿长、矿长助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
总工程师;煤矿企业安监部门的局(处、科)长、副局(处、科)长及局(处、科)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处(科、室)的处(科、室)长、副处(科、室)长、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各类煤矿采煤、掘进、开拓、修理、机运、抽放、防突、通风、监测监控等区(科、队、井、工程施工承包队)的正、副区(科、队、井、工程施工承包队)长和技术员等人员。 附件2
省(区、市)煤炭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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