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步规范用人行为,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的所有部门、分厂(分公司)。 2 原则与范围
2.1 原则: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结构合理,精简高效。 2.2 范围: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员,包括:
2.2.1 生产人员:基本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2.2.2 非生产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党群人员、服务人员(生活福利人员、培训教育人员、勤杂人员)。
2.2.3 临时工
2.3 连续脱产六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派驻子公司人员、外借人员、待分配人员、交流站待岗人员、外来培训人员以及长工伤、长病假人员不列入定员范围。
3 编制
3.1 定岗: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依据机构与职能,考虑工作的性质、内容设置岗位。
3.2 定员:依据岗位工作负荷及工作性质确定人数。
3.2.1 效率定员:根据工作量和劳动效率(或劳动定额)来确定所需生产人数。 计算公式:
定员人数=(年度生产计划*台套工时定额)/(每一工人年度计划工时*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定额完成率)
3.2.2 设备定员:根据加工设备的特点确定人数。 3.2.3 岗位定员:根据岗位确定人数。 4 管理
4.1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为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班组以下不再设班组。 4.2 劳资部门负责定岗定员的归口管理,适时提出编制定岗定员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有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
4.3 岗位、定员一经核定,各部门、分厂(分公司)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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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02
4.4 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设岗位的部门、分厂(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劳资部门审批,批准前不得随意抽调。确因生产经营急需,临时(十天以内)抽调人员或增设岗位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劳资部门通报。
4.5 对于不按管理规定,随意增设岗位、人员的部门、分厂(分公司),劳资部门应督促其纠正,并进行考核;对于弄虚作假或擅自抽调一线生产工人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劳资部门应及时制止,并加倍从严考核。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 审核:张志坚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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