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编号: 十七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
说 明
一、管理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①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②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⑤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3、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①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②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二、填报要求
1、如实填写安全生产投入登记表,留存备查。 2、按上级有关要求上报。
表17
安全生产投入登记表
序号 时间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资金投入(万元) 验证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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