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货运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间接地有被代理人承担。
2、运输代理又包括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和运输咨询代理四大类。租船代理习惯上也称为租船经纪人(Ship Broker),是指以船舶为商业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
3、国际货运代理的职能:(1)组织协调的职能;(2)中间人职能;(3)专业服务职能;(4)开拓控制职能;(5)咨询顾问职能;(6)降低成本职能;(7)资金融通职能
4、1926年5月31日,16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5、出口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出口代理业务主要是站在发货人的立场上,为发货人办理货物出运的运输安排和相关手续。主要业务有:(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或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2)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3)包装、储存、称重和量尺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安排保险;(6)待货物集港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7)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8)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转交发货人;(9)安排货物转运;(10)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1)记录货物灭失情况,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6、进口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进口代理业务主要是站在收货人的立场上,为收货人办理货物接运事宜、发货地订舱的运输安排和清关的相关手续。主要业务有:(1)报告货物动态;(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发货地订舱的运输安排;(4)提货和支付运费;(5)安排报关和缴付税费及其他费用;(6)安排运输过程中
的存仓;(7)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8)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7、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ATA 1994年外经贸部就筹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决定,简称CIFA
8、法律关系:托运人(被代理人)——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人(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第三人
9、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实践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1)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3)从事综合业务经营时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0、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在对其过失和疏忽承担责任的同时亦享有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11、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包括:(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包装或包装不当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如果另有特殊约定,货运代理还应对货币、证券或贵重物品负有责任。另外,一旦当局下达关于货物(危险品)的唛头、包装、申报等的特别指示时,客户有义务履行其在各方面应尽的责
任。客户不得让其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1、有关货物的说明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4、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1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1、错误与遗漏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3、货损、货差责任不清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1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2)索赔时间 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5)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结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6)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废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的损失。(7)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8)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也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14、在国际物流中,对一个进出口单位来说,商品检验检疫最重要的是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各种证书、证明。其主要作用有:一、作为出入境货物报关验放的重要凭证;二、是海关征税的依据;三、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四、办理索赔的重要凭证;五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六、明确责任的重要凭证;七、经济诉讼、仲裁的重要凭证
15、报检人员需经检验检疫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证书》》后,方可办理具体报检工作。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或撤并等情况,必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16、报检代理业务流程:接受委托——报检——抽样---检验----领取证书
17、报检时限和地点:(1)必须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2)需要向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输入种畜、种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5)输入种子、植物、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6)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7)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8)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办异地检验检疫:(9)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18、常见的抽样方式:1、生产过程中的抽样;2、包装前抽样;3、出厂、进仓时抽样;4、登轮抽样;5、甩仓抽样;6、翻垛抽样;7、装货时抽样;8、开沟抽样;9、流动间隔抽样
19、报关代理业务程序:接受委托——申报-----海关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0、进出口货物的申办地点应遵循的原则:(1)进出境原则(2)转关运输原则(3)指定地点原则
21、基本单证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包裹单、领货凭证
特殊单证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外汇核销单等
预备单证主要包括:货物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担保文件、货物保险单、有关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
22、海关查验方式一般分为三种1、彻底查验 2、抽查 3、外形查验
23、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的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