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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冲管理制度

2024-03-2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煤矿防冲管理制度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结合本矿现场实际,特制定如下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

二、为加强矿井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有效地防治冲击地压的发生,准确掌握矿井建设期间矿压显现规律,适时监测矿山压力,提高巷道支护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三、矿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四、防冲队伍由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由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矿井冲击地压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

五、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作为评价待采区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的重要依据.与科研院所开展矿井冲击性地压及巷道变形监测、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预评价,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

七、严格按规定进行巷道变形量观测及记录。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负责观测并记录。顶板离层观测频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资料要定期分析并有处理记录.

八、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造假。总下沉量超过40mm时必须及时汇报防冲小组并加强观测,该离层仪的观测应改为每班一次,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九、 施工单位技术员对当天汇总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防冲小组,并和防冲小组人员一起对监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然后汇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措施,整改落实。

十、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十一、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十二、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

点避灾.

十三、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四、在有冲击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十五、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一定要遵循以下程序: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十六、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建立冲击地压汇报制度,及时分析冲击地压发生的条件及应采取的对策。矿井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发生前后有关技术参数及破坏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设计中对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工作面数量、推进方向等进行规定。

十八、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编制设计说明书。说明书中除了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冲击地压危险程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等.

十九、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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