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即是说,用人单位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就应当承担责任。只是这种责任的承担需要工会依法提出要求。工会在提出这种要求时,依据应当是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具体情况以及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工会提出要求的方式,既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出,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提出。
二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从该条规定看,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要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力争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时,工会才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工会和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仲裁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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