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一租赁标的物:鱼塘一处约5亩水面,四周有围墙,内有房屋11间,亭子2座,及园内道路和场地。位于南村民组。见附件一:标的物清单。
二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与乙方租赁使用,租期三年,自2006年7月日至2009年7月日止。
三合同价款:每年壹万叁仟陆佰元整,需于次年6月30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租赁费。
四合同期间为租赁经营所发生的水、电、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租赁前或租赁经营行为以外的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第三人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第三人为不属于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原因的其他租赁经营行为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六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为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所产生的相邻纠纷和与相关部门的交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对租赁标的物有管理和使用权,但不得自行处分;将全部合同义务转与第三人前需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标的物作添加或改造前需经甲方书面认可。
租赁标的物中固定资产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重大违约情形:
甲方
1.不及时履行应尽的纠纷或问题的处理义务;
2.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致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障碍或损失;
3.不及时交接租赁标的物或答复乙方的请求。
乙方
1.不及时交清租赁费;2.破坏性使用租赁标的物或违法经营;
3.对租赁标的物擅自添加改造或转让第三人。
九主要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2.支付价款、支付垫付的价款或费用、赔偿损失,具体的损失数额按票据、费用清单或收据、鉴定书确定;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按当年欠缴租赁费或甲方按当年已接收租赁费的50%计算。
十合同清算:
1.本合同订立之日鱼塘内已村的鱼类按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计算,由乙方于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付款;2.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任何添加改造均需事前以书面列清项目费用或价值的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甲方按照月均2%的折旧率向甲方付款,否则由乙方自行处置;3.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鱼塘内的村鱼由甲方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向乙方付款;4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财产或可得利益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十一合同终止时的60日之前,双方如均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效力顺延三年;解除合同需提前60日通知对方。
十二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均需共同以书面形式认可;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认定或处理。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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