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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20-11-1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医疗期内的非工伤病患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存在合法、正当的解除原因,如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等情况。其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进行歧视性解除合同。总之,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就业环境。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合法、正当的解除原因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同时要注意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进行歧视性解除合同。这些规定旨在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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