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展。商标专用权受行政保护,具有及时有效性、手段多样性、主动灵活性和分级管理性等特点。商标注册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否则将失去商标使用权。
法律分析
一、商标专用权期限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当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续展,这样商标又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我国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注册之日起的一定时间之内该商标的专用权专属于注册人所有,如果在此期间有违法的行为出现,需要商标注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过了使用期限的,需要续签,如果不续签,就不再拥有商标的使用权。
结语
商标专用权期限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保护并非永久,而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续展,以延长商标的有效期并继续享有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所有人未续签或超过使用期限,将失去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商标所有人需要及时续签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具有高效、多样、主动灵活、分级管理等特点,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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