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普通程序:
(一)决定程序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若干意见》审理。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3.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4.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判程序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2.对适用《若干意见》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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