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 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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