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供暖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33元/平方米;
2、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
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如下:
1、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2、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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