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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2021-04-21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民法典中承租人的义务包括: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租赁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是: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绝返还房屋,但继续使用,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立即腾空房屋并返还房屋,也可以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出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三、出租房洗衣机坏了维修多少钱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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