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认定公司章程无效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裁判标准。
不过,从法院处理涉及公司章程无效的案件的裁判意见看,总体而言,法院通行的思路可能是:只要股东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达成了合意,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为有效。
法院实际上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规定。亦即,如果公司章程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就可以认定该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无效。
公司的章程的某个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某条或某款的规定,而《公司法》的某条或某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某个股东的某项权利,所以,案涉公司章程的该条款应当无效。
例如以下情形均可认为公司章程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股东的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规定股东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规定股东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它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协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通过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作出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行使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的职权;注册资本500多万、股东人数有49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关于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由工会主席担任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只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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