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晓,可以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这种情况下,配偶可以承担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就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民法典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也有特例,例如在借款合同案件中,
1、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债务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除以上两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的配偶不应被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约定等,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共同被告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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