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一般需经过前期工作——申报——审查——批复几个阶段。下面以报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为例,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1)前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2)申报。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3)审查。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1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调。
(4)批复。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允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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