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按下列标准来认定的:
1、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一、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公司法修改公司股东可以认缴出资,故以后虚假出资的情形会越来越少。
二、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1)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2)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
(3)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
三、没有合同也未按期出资的股东要负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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