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认证程序。要求成员必须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实质性、有机的关系的现役劳动者或职工。
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于2000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和程序,降低非法加入现象的风险。依据该办法,集体经济组织认证生效的成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现役劳动者或职工,且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实质性、有机的关系;
(二)付出劳动,有相应的人力与物力投入;
(三)没有以退休、离休等名义退出工作岗位。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即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报承担审核任务的县级证明机构核实,并通过上交审核意见、表决讨论等方式最终确定入团人选。审核时主要考虑个人申请的真实性、符合条件性和为集体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若有非现役劳动者或职工想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处理?此类人员不符合《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所以不能作为认证生效的成员。但此类人员常见于村民自愿缴费并进行资金投入、私营企业和公司外聘工作等情形,在相关关系紧密的单位或自然村居委会级别内可被视为客户单位,享有特定权益或参与分红等机制。
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法规,认定成员是确保集体经济组织顺利运转的重要步骤。这需要大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注重自身资格审查和诚信经营,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银茄旁,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纳态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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