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第二项 第一款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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