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的情况为: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权债务抵消需满足以下条件: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一、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的呢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二、债权债务抵销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抵销生效的条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是互负债务并且互相债权的关系,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给付的种类是相同的,还有就是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债权债务抵销的程序是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自动抵消。
三、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抵消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适于抵消;三是债务都到期;抵消权保证人抗辩之行使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形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提出抵消抗辩,可以免除责任。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有明显的减少,可以不发放贷款,但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不安抗辩是成立的。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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