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是因个人纠纷而发生殴打的,则应该由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原则上没有法律责任。2、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殴打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风险提示:对于工伤的认定,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借用他公司员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分情况判断。借调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借调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第一种是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被安排从一个用人单位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通常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具体员工的日常管理。一般来说,被借调者在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但仍属被借调单位编制,如遇调资、提职、职称评定则享受被借调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借调合同期满,被借调者仍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社会保险费仍然在原公司缴纳。第二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需要终止原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若新公司承认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那么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终止原合同可以由员工提出,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新公司不愿意承继原合同的工作年限,则终止原合同就需要支付终止补偿金。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劳动合同变更后,需要由原公司将员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借调后劳动关系属于哪个公司,则由哪个公司承担责任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风险提示:借调与调职的区别:1、工作单位上,借调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劳动关系可能不变,也可能终止原劳动关系,与新工作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调职中劳动者的工作单位不变,职位、岗位变化,属于变更劳动合同。2、必经程序上,借调需要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调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部门内部办理工作交接。3、目的上,借调是为了满足借调单位某方面的用人需要;调职是用人单位内部人事调配。
公司法人贷款,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2、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3、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风险提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本身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代偿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2、信用风险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3、贷款风险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因为银行认定存在担保贷款的负债,即使放款也不会有贷款利率优惠,这样一来增加了自己的贷款成本。
幕后老板,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幕后老板,虽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登记的股东,但是一旦被证明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如果其滥用实际控制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突破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法人人格否定”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2、实施该行为以逃避债务承担为目的;3、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股东在认缴期满前将股权转让,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瑕疵股权出让的,应结合出让行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形成时间等来认定原股东是否需继续承担未出资到位的责任及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2、原则上,如果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届至,但是原股东仍未出资到位,原股东不仅要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承担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而且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如果原股东未出资到位,在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债权人就已经取得对公司的债权,则原股东仍需对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股东出资责任。风险提示:股东欲对外转让协议时,建议在转让协议中与受让人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履行与责任分担,或者明确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时,建议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而不要约定具体金额。
员工自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员工自杀不属于工伤范围,企业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职工为工伤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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